2026年7月1日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(下稱《職安法》)正式實施「職場霸凌防治專章」,對企業雇主課予嚴格的預防、調查與處置義務。若公司處理不當,不僅面臨主管機關勞檢與罰則,更可能重創企業聲譽。
本文由企業勞資專業律師,為企業主與人資主管梳理 2026 職場霸凌新制下的企業法定義務、調查流程規範與風險控管關鍵。
一、釐清邊界:這屬於「職場霸凌」嗎?
公司在收到員工檢舉時,第一步是精確劃分法律適用範疇:
(一)職場霸凌 5 大法定認定要件
依新修《職安法》第 22 條之 1,構成職場霸凌必須同時滿足:- 執行職務相關: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發生。
- 具權勢或職務關係: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進行壓制。
- 逾越合理業務範圍:行為明顯超越業務必要與合理範疇。
- 持續性不當言行:持續以冒犯、孤立、侮辱等言語或行為對待(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限)。
- 致身心健康受損:客觀上造成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
- 言語暴力:謾罵、侮辱、恐嚇或長時間不當高聲斥責。
- 社交排斥:刻意排擠、孤立、冷落,或無故不讓特定員工參與重要會議及事務。
- 職務干預:刻意阻礙工作進行、利用職務刁難、隱瞞重要資訊或提供不實訊息。
- 權力濫用:刻意分配明顯不合理、極端過量或與個人能力顯不相符的工作目標。
- 名譽侵害:散布個人謠言、揭露私德隱私、當眾羞辱或貶低人格尊嚴。
(二)不屬於「職場霸凌專章」的特殊狀況
若申訴內容涉及以下事由,應回歸其他專法處理,切勿混淆程序:- 性別與就業歧視:涉及性騷擾、性別、種族、宗教、黨派、年齡等歧視,應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或《就業服務法》處置。
- 單次突發暴力或外部暴力:如客戶對員工暴行或單次職場暴力,應依《刑法》或一般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處理。
二、 企業應建置的申訴管道與組織架構
依公司僱用人數規模,法定責任與組織要求如下:- 10 人以下公司:應提供免於霸凌之工作環境,並採取適當預防與處理措施。
- 10 人以上公司:應設置專用申訴信箱、專線電話或指定通訊軟體。
- 30 人以上公司:應訂定完整的防治與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,且必須設立至少 3 人之申訴處理單位(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/3)。
- 100 人以上公司:收到申訴 15 個工作日內,必須組成至少 3 人的獨立調查小組,且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1/2(可由勞動部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),任一性別比例同樣不得少於 1/3。
- 性別比例限制:若調查小組為 3 人,性別配置須為「2男1女」或「1男2女」;若為 4 人,則必須為「2男2女」(3男1女即屬違規)。
- 利益迴避原則:與當事人在四親等內血親、三親等內姻親或有直接利害關係者,必須主動迴避,確保調查公正性。
三、 收到申訴後的法定處置與調查 SOP
公司接獲申訴後,應於 10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,並於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登錄中央主管機關系統並通知申訴人。隨後應執行以下標準作業流程:(一)立即啟動保護與隔離措施
得考量申訴人意願調整座位或工作項目,切斷接觸風險。法律嚴禁企業對申訴人採取降職、減薪、解僱等任何不利處分。
(二)提供轉介與協助
適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、心理諮商及醫療資源,展現企業關懷並符法規要求。
(三)嚴格遵守調查規範
1.利益迴避:
參與申訴事件調查、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,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關係者,應自行迴避。
2.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:
- 以書面載明時間、地點,通知當事人訪談。
- 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,以錄音或錄影輔助,並作成紀錄;受訪談者,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。
- 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,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。
- 涉及調查之特殊、專業性,得諮詢其他機關、法人、專業調查人員。
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身分資料,應予保密。
四、 企業處理時效與違規風險
依《防治準則》第17、18、21條規定,企業必須在以下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與決定:| 事業單位規模 | 處理期限 | 延長限制 |
|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 | 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。 |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|
|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 未達100人 |
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。 |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|
|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 | 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。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,參考調查結果,做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。 | 調查階段必要時,得延長一個月 |
五、 當事人提出「申復」時的應變處置
(一)若當事人不服公司調查結果,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 提出書面申復(以一次為限)。(二)公司接獲申復後,應於10 個工作日內召集申復審議會議,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,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。
(三)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。屬再行調查者,決定期限得展延三十日。
(四)申復決定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書通知申復人及相對人。
(五)做成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。
📌 律師提醒:申復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位,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: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,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:外部專業人士至少一人,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結語:完善職場霸凌防治,建立企業強韌法務防線
2026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全面強化了企業的法定管轄責任。從防範機制的建立、調查小組的合法合規組成,到調查報告的撰寫與懲處處置,每一個環節都考驗著企業的法務與人資應變能力。適時引進外部專業律師擔任調查小組專家成員或法律顧問,不僅能確保調查程序符合法規、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重新調查,更能為企業阻絕不必要的勞資訴訟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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