怎麼辦,我家的土地被別人拿去蓋房子了?專業不動產律師帶你弄懂拆屋還地訴訟流程、執行程序,讓你的權益不被侵害

不動產糾紛 | 2026-10-13

發現自家土地突然被鄰居越界蓋房、或是被陌生人無權占有興建建物,往往讓人既憤怒又焦慮。土地是極具高價值的資產,面對這種「鳩佔鵲巢」的情況,絕不能消極姑息!
本文由余家斌律師為您徹底解析「拆屋還地」的法定要件、可主張的求償項目,以及拿到勝訴判決後的強制執行流程,教您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高效找回屬於自己的土地權益。

一、 拆屋還地的要件是什麼?

想要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「拆屋還地」,在法律上主要依據《民法》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: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」
因此,原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,必須滿足以下三大核心要件:

(一) 原告必須為土地合法所有權人或共有人

原告必須是土地登記所有權人,起訴時必須提出土地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證明所有權。若屬於共有土地,依《民法》第 821 條規定,任何一位共有人皆可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,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人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。

(二) 被告為無權占有且具備房屋或地上物「處分權」之人

依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120 號民事判決意旨,若原告已證明被告確實占有土地,被告就必須拿出合法占有土地之權源(例如:租賃契約、地上權登記或借用契約),也就是被告必須對合法占有負舉證責任。此外,針對「拆屋」部分,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對該建物或地上物具備「所有權」或「事實上處分權」(通常為建物的起造人、買受人或所有權人)。

(三) 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沒有時效限制?

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、第 164 號解釋,已登記之不動產,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無消滅時效之適用。
但要注意,如果是未經登記的不動產,除了有 15 年消滅時效外,還需注意《民法》第 769 至 770 條的取得時效規定。因此,切勿長期放任土地不管理,以免遭他人主張時效取得,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

💡 律師重點提醒:注意「越界建築」的法律限制!

若鄰居蓋房子時「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」逾越地界,且土地所有人「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」,依據《民法》第 796 條規定,土地所有人可能無法要求拆除房屋,而僅能請求對方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。因此,一旦發現土地被佔用,第一時間提出書面異議(如寄發存證信函)至關重要!

二、 拆屋還地時,可以請求哪些賠償?

提告拆屋還地,除了要求對方拆房還地外,原告在訴訟中還可以一併主張以下金錢權益:
求償項目 法律依據 說明與計算標準
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《民法》第 179 條 無權占有人無償使用他人土地獲有利益,土地所有人可請求追討過去最高 5 年「相當於租金之利益」。通常依《土地法》第 105 條準用第 97 條,以土地申報總價額年息 10% 以內計算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《民法》第 184 條 若對方的無權占有行為造成土地本身損壞、地形破壞或導致土地所有人產生額外清除費用,可請求金錢賠償。
返還土地之費用 《民法》第 767 條、第 184 條及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27 條 拆除建物及清除廢棄物所需之費用,原則上應由被告(無權占有人)全額負擔。

三、 收到拆屋還地確定判決後,如何聲請強制執行?有哪些執行流程?

拿到法院勝訴的「確定判決」或「判決確定證明書」後,如果被告依然拒絕主動搬離或拆除,原告絕不能私自帶人強拆(否則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 353 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),必須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:

(一)提出強制執行聲請:

檢附執行名義(勝訴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),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,並繳納土地價值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。

(二)法院核發自動履行命令:

執行處會先發文命債務人(無權占有者)於指定期限內自行拆除並返還土地。

(三)現場履勘測量與提出拆除計畫:

若債務人逾期未拆,執行法官及書記官會同地政人員、債權人至現場履勘指界。此時,執行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出拆除計畫(含預估費用及流程,建議可附上兩家拆除單位的報價單),以免債務人藉由質疑拆除費用拖延進度。

(四)定期強制拆除:

法院排定拆除日期並通知警方配合維持秩序。若現場有住戶,會先執行「動產點交」清空內部物品,隨後由債權人指揮工程機具進行現場拆除。

(五)費用追償:

預支的拆除工程費、出警費與測量費,後續可持執行憑證向債務人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追回。

四、 請求拆屋還地,需不需要委任律師?

拆屋還地是實務上技術門檻極高、審理時間長的不動產訴訟。是否委任專業律師,關鍵差異如下:
(一)精準鑑界與定錨訴訟標的:
許多土地界線模糊,甚至涉及地政機關更新的測量座標。專業律師能在訴前協助聲請「指界與鑑界」,釐清佔用面積與位置,避免因訴之聲明不精確而遭法院駁回。
(二)精準破解被告抗辯:
被告常提出「默示分管契約」、「共有物使用習慣」、「具法定租賃關係」、「地上權時效取得」或「權利濫用(民法第 148 條)」等複雜抗辯。若無律師協助,極難精準拆解對方的法律防線。
(三)縮短執行時程與掌握談判籌碼:
不動產訴訟動輒耗時 1 至 2 年,專業律師能透過聲請假執行、保全程序(假扣押/假處分)、訴訟繫屬事實登記,防止被告轉讓建物權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,並能代表您爭取最佳和解條件。

讓專業不動產律師,為您捍衛每一寸土地權益!

土地資產價值高昂,面對無權占有與越界建築,拖延只會讓權益受損更嚴重。無論是事前發函警告、訴訟攻防爭取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,或是後續強制執行拆除,德煦法律事務所 余家斌律師都能為您擬定最嚴謹的防禦策略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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