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句常見的情緒用語,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「雇主拒絕受領勞務」?員工隔天能不能順理成章不上班還繼續領薪水?而對雇主來說,若員工隔天起真的不來上班,可以直接以「連續曠工 3 日」開除員工嗎?
職場衝突處理不當,極易衍生違法解雇或給付薪資的勞資官司。本文由余家斌律師為您深度解析實務判決標準,教您精準掌握「雇主受領勞務遲延」與「合法終止勞動契約」的法律界線。
一、 雇主叫員工回家休息,算不算拒絕受領勞務?
要判斷員工能否「不上班還能領薪水」,關鍵在於是否符合《民法》第 487 條的「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」。《民法》第 487 條:「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,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,仍得請求報酬。」所以,若雇主與員工發生言語衝突,雇主叫員工回家休息,則:
(一)衝突當天的工資:勞工得請求給付
根據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508 號民事判決意旨,勞工提供勞務應以「現實提出」為原則。若員工衝突當天已實際到達工作場所準備服勞務,雇主明示要其「收一收回家休息」,即屬於勞工已現實提出,遭雇主拒絕受領。因此,員工當天無須補服勞務,且得依法請求當日工資。
(二)隔天以後的情形:除非雇主「預示拒絕」勞工給付勞務,否則勞工仍需到工
員工當天回家後,隔天能不能繼續不上班? 這取決於雇主當時是否已「明確預示往後都不用再來上班」(例如喊出「你被開除了」、「以後都不用來了」)。如果沒有,勞工仍需現實上班。若雇主僅是叫勞工「當天回家冷靜/休息」,此時雇主並未表示終止契約或拒絕受領勞工後續勞務給付,勞工隔天即有義務回公司上班或依規定請假。若自認「被拒絕受領」而擅自離崗,將面臨曠職風險。反之,若雇主已「明確拒絕受領或違法解雇」,依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意旨,雇主違法解雇已被認定拒絕受領勞務,勞工後續免除補服勞務義務,仍得按月請求薪資。
二、 勞工連續曠工 3 日,雇主如何依法不經預告開除?
當員工衝突後持續未到工,雇主若想依《勞動基準法》(下稱勞基法)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(開除),必須嚴格符合以下三大實務要件:
(一)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 3 日:
所謂「曠工」,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且未依程序請假。雇主須確認勞工並非因不可抗力(如突發急病、意外)致客觀上無法請假。就此,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80 號判決有詳細的說明,摘錄如下:
有無正當理由,應就勞雇雙方主客觀因素,即勞工不工作之原因、請假權益,與雇主營業與紀律之維持間,於具體個案依衡平原則為判斷。倘因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無法提供勞務,客觀上存有無法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請假手續之障礙,或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提出勞務給付,勞工因而未服勞務之情形,應認有正當理由,雇主不得依前揭規定,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
(二)雇主未有拒絕受領之情事:
若雇主前一日已明確預示不讓勞工上班,勞工未到工即屬「有正當理由」,雇主不得以曠工為由解雇。反之,若雇主未預示拒絕,勞工未回公司亦未請假,即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。
(三)遵守 30 日「除斥期間」:
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2 項,雇主必須在經調查後客觀上「確信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」之日起 30 日內發出終止契約通知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)。逾期未通知,該終止權即告消滅!
三、 勞資常見爭議 FAQ
Q1. 雇主違法解雇勞工,勞工可以要求給付這段期間的薪資嗎?
可以。 法院實務認為,雇主違法解雇已預示拒絕受領勞務,屬於受領遲延。勞工後續縱使未到工,仍得依《民法》第 487 條請求雇主給付解雇期間的完整薪資(得扣除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得之利益)。
Q2. 雇主知悉曠工超過 30 日才發出解雇通知,效力為何?
解雇無效。 勞基法規定的 30 日為「除斥期間」,期間屆滿權利即消滅。若雇主早就確認員工連續無故曠工 3 日,卻拖延超過 30 天才發信通知開除,該解雇在法律上將被認定為無效。
四、結語:氣話不具法律效力,留存證據才是勝負關鍵!
職場衝突發生時,一句口角氣話往往成為後續勞資官司的導火線。對勞工而言,切莫將「回家休息」誤認為「終止契約」,盲目不上班恐招致合法的曠職解雇;對雇主來說,處理離職與終止契約務必留存書面通知,避免誤觸違法解雇與除斥期間的法律紅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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